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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民营军企服务》
摘要
军品定价机制改革历程与现状
我国军品定价机制可大致分为无偿调拨、实际成本加成、计划成本加成、多种定价方式并存、目标价格管理机制大力推行 5个阶段。“成本加成”始终是大型武器装备整机/总体类产品的主要定价方式,但该“成本”的含义一直在发生变化,从最初的“实际成本”,到军方审价的“计划成本”,目前演变为军方论证的“装备购置目标价格”,“加成”在原来固定比例加成的基础上又加入了激励约束利润,对军工企业降低成本予以激励。
目前,军品定价模式与采购方式已呈现以下特征:
1、军品定价模式早已由“成本加成”单一模式演变为“成本加成”、“竞标”、“询价”多种模式,但大型武器装备整机/总体类产品及其“单一来源采购”的上游产品以“成本加成”为主;
2、军方大力推动竞争性装备采购,尽可能避免单一来源,鼓励军工企业竞争来降低装备价格;
3、自 2013 年年底起,装备购置目标价格管理贯穿于整个装备研制生产过程,武器装备的利润不再是成本的 5%,而是目标价格的 5%,且存在激励约束利润,该定价方式未来将占据主流。
军品采购方式及其定价模式分析
2003 年,总装备部发布的《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五种采购方式,共涉及到三种定价模式。
1、“单一来源采购”与“竞争性谈判”定价由“定价成本加成” 向“目标价格管理”转变。
2013 年之前,“单一来源采购”与“竞争性谈判”均采用“定价成本加成”的方式,定价成本由军方进行审价。
2013 年 9 月《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发布后,新立项的型号研制生产项目均由军方论证目标价格,批产后按照“定价成本+5%×目标价格+激励约束利润”来定价采购。
武器装备整机/总体的目标价格由军方论证,分系统的目标价格则由整机/总体单位分解。无论下游整机还是上游分系统,“单一来源采购”与“竞争性谈判”最终仍然需要军方审价来确定定价成本,但由于存在激励约束利润,5%的营业利润率已放开。
采用目标价格管理机制后,定价成本为 0.9286 倍目标价格时,激励利润为目标价格的 5%,已达到上限,营业利润达到最大值,即目标价格的 10%,此时,营业利润率为 9.72%。当定价成本进一步降低时,营业利润将不再提高,但营业利润率会进一步提高。
2、“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采用竞标定价模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均采用“竞标定价”方式,军方制定价格标底,不对投标企业进行审价。从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来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用于采购较为成熟的产品。
3、“询价采购”的定价模式
“询价采购”是采购方向有关承制单位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装备承制单位的采购方式,用于采购通用性强,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稳定的产品。采购合同一般授予符合采购方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01
军品定价机制改革历程与现状
自建国以来,我国军品定价机制可大致分为无偿调拨、实际成本加成、计划成本加成、多种定价方式并存、目标价格管理机制大力推行 5 个阶段。“成本加成”始终是大型武器装备整机/总体类产品的主要定价方式,但该“成本”的含义一直在发生变化,从最初的“实际成本”,到军方审价的“计划成本”,目前演变为军方论证的“装备购置目标价格”,“加成”在原来固定比例加成的基础上又加入了激励约束利润,对军工企业降低成本予以激励。
目前,军品采购与定价模式已呈现以下变化:
1、军品定价模式早已由“成本加成”单一模式演变为“成本加成”、“招投标”、“询价”等多种模式,但大型武器装备整机/总体类产品及其“单一来源采购”的上游产品以“成本加成”为主;
2、军方大力推动竞争性装备采购,尽可能避免单一来源,鼓励军工企业互相竞争来降低装备价格;
3、自 2013 年年底起,“装备购置目标价格管理”贯穿于整个装备研制生产过程,该定价方式未来将占据主流,武器装备的利润不再是成本的 5%,而是目标价格的 5%,且存在额外的激励和约束。
1.1 第一阶段:无偿调拨阶段(1949-1953)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 1953 年,我军装备实行以计划供给为主要特点的计划供给制度,军工企业按照国家的指令组织生产,所需费用和原材料由国家直接调拨,产品不计算成本和价格,生产出来的武器装备无偿给军队使用。这一阶段装备科研生产实行供给制,不计成本和利润,因此不存在价格问题。
1.2 第二阶段:实际成本加成阶段(1953-1956)
从 1953 年至 1956 年,我军装备实行实报实销的经济核算制度。1953 年,军工企业开始实行经济核算,执行“低利无税”政策,生产的装备由军队验收,结算付款。
这一阶段装备科研生产实行实际成本加 5%利润的定价方法,即:装备价格=实际成本×(1+5%),同时实行一年一定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1.3 第三阶段:计划成本加成阶段(1956-1978)
从 1956 年至 1978 年,我军装备实行计划成本加 5%利润的定价方法,即装备价格=计划成本×(1+5%)。成本计算上有了改变,而加成利润率没有改变。装备价格需要每年审价一次。由于各军工企业生产成本存在着差异,这种定价方式容易存在同型不同价、一厂一价的弊端。
1962 年,将价格一年一定变为一定三年不变,同一型号产品实行统一价格,当多个装备承制单位生产同一类型产品时,计划成本根据正常生产的平均成本制定,统一价格。
1966 年,军工生产任务急剧增加,军品成本大幅度下降,国防工业部门普遍出现超计划利润(超过 5%)的情况,为节约国防费用开支,取消了三年不变价格,恢复按计划成本加 5%利润每年定价一次的办法。
1.4 第四阶段:多种定价方式并存(1978-2013)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军品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装备价格管理发生一系列变化:逐步建立了系统化的价格管理机构;逐步下放定价权限,形成了多层次的定价机制;逐步改革了单一定价形式,形成了多种价格管理形式并存的局面。
1978 至 1984 年间,国家物价局、国防科工委和有关部门曾多次提出对军品价格管理进行改革的建议。主要内容有:(1)利润率应由 5%提高到 15%至 20%,产品价格稳定五年不变,在这期间,企业可放手降低成本,五年后按已降低的实际成本加 15%利润作为定价基础;(2)制定统一出厂价格;(3)实行按订货批量定价;(4)零备件利润率高于整机利润率 30%;(5)协作配套产品利润率高于整机利润率 5%。但最终因为各方面难于形成统一意见,历时七年的军品价格改革再也无法进行下去。
1996 年,为规范军品的定价行为,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参、国防科工委在 1996 年颁布出台了《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将装备价格调整为定价成本加 5%利润的定价模式,即单位价格=定价成本×(1+5%),其中定价成本的主要依据是军品生产的计划成本。装备价格制定之后,原则上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1999 年,作为配套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于 1999 年 3 月、8 月、11 月先后发布了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军品价格审查程序》、《军品价格测算程序》和《军事代表对承制单位型号研制费使用监督程序》,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军品价格管理制度体系。
2002 年 10 月 30 日,中央军委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提出了五种采购方式。
2003 年,总装备部发布了《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明确了“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多种采购方式。
2009 年,总装备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装备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以竞争为核心的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装备质量和采购效益,促进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2014 年 7 月 26 日,总装备部发布《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规定了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确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实施方法。
1.5 第五阶段:大力推行装备购置目标价格管理机制
2011 年 4 月 15 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快军品价格从“事后定价”到“事前控制”、从“单一定价模式”到“多种定价模式”、从“个别成本计价”到“社会平均成本计价”的转变,确保军品价格工作改革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军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适应武器装备多种采购方式的定价模式、完善规范的价格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完备的装备价格工作管理体制、构建互联共享的价格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方面取得突破,努力走出一条投入少、效益高的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路子。
2013 年 9 月 13 日,总装综合计划部发布《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深化推进装备价格工作改革。
2014 年以来,新立项的型号研制项目已同步论证了装备购置目标价格,未来,按照装备购置目标价格采购的将逐步占据主流位置。
截至目前,我国军品采购与定价机制已与美国具有较多相似之处。美国装备采购采用了“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两种模式,且大量采用分阶段竞争的形式,其中“成本补偿合同”类似于我国的成本加成定价机制,而“固定价格合同”即我军目前推行的装备目标价格管理机制。
02
军品采购方式及其定价模式分析
2003 年,总装备部发布的《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五种采购方式,共涉及到三种定价模式。
2.1 “单一来源采购”与“竞争性谈判”定价
“单一来源采购”与“竞争性谈判”定价由成本加成向目标价格管理转变 。2013 年之前,“单一来源采购”与“竞争性谈判”均采用“定价成本加成”的方式,定价成本由军方进行审价。2013 年 9 月《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发布,之后立项的型号研制生产项目,无论是“单一来源采购”还是“竞争研制”,均由军方论证目标价格,批产后按照“定价成本+5%×目标价格+激励约束利润”来定价采购。
武器装备整机/总体的目标价格由军方论证,分系统的目标价格则由整机/总体单位分解,无论下游整机还是上游分系统,“单一来源采购”与“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最终仍然需要军方审价来确定定价成本。
2.1.1 “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条件和采购流程
1、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一家承制单位采购装备的采购方式。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装备承制单位采购的;
2)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从其他装备承制单位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必须继续从原装备承制单位采购的。
目前,军方鼓励竞争,尽量避免单一来源采购。若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则在该装备的下一层级如分系统、单机等进行竞争性采购,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对此进行督促。
2、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通过与不少于两家承制单位进行谈判,择优确定承制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装备采购方式。采购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承制单位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2)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无法满足需要的;
3)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装备采购时,在谈判前,价格审核组应当对被邀请的装备承制单位报价进行审核,提出价格谈判预案;谈判结束后,其价格方案应当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
2.1.2“定价成本加成”模式与“目标价格管理”模式
1、传统定价成本加成模式
定价公式:购置价格=军品定价成本×(1+5%)
军品定价成本是指指定军品价格时所依据的计划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两个部分。其中制造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燃料动力费、直接工资及福利费、专项费用和制造费用等部分,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传统“定价成本加成”模式的弊端:
1)成本越高利润越高,企业没有动力去降成本,效率无法得到提升;
2)产品利润率均为 5%的定价模式单一,不能完全体现军工产品科技含量,军品的利润是定价成本的 5%,实际利润率应是 5%/105%=4.76%,目前社会平均利润率已远高于此,军品的利润率水平偏低;
3)成本核算不完善,存在软件费未能合理计入军品定价成本、跟产服务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4)三年一调价,CPI 上涨再次侵蚀企业利润。
2、“目标价格管理”模式
定价公式:购置价格 = 定价成本+5%×目标价格+激励约束利润
目标价格管理主要流程如下,该流程体现了军品价格从“事后定价”到“事前控制”的总体要求。
1)购置目标价格论证
购置目标价格论证是武器装备立项综合论证的内容之一,是指在立项综合论证阶段,论证、审批装备研制限价设计指标的过程。主要包括购置目标价格方案论证、方案评审与报批等工作。
1)-1 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在组织开展装备立项综合论证时,组织装备论证机构同步开展购置目标价格论证工作;
1)-2 装备论证机构根据装备建设规划计划安排,统筹考虑装备战技指标、初步总体技术方案、经费可承受性等因素,综合采用参数法(主要采用 PRICE 成本估算软件)、类比法、工程法论证提出购置目标价格方案,形成《购置目标价格论证报告》;
1)-3 各单位的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报告》评审,论证报告随立项综合论证报告一并报批。
2)过程成本监控
过程成本监控是指为实现购置目标价格指标,在装备研制过程中开展的合同约定和成本监督、评估、控制等活动。主要包括购置目标价格合同约定、指标分解、研制过程成本监督、节点考核评估、超标处理及购置目标价格指标调整等工作。
2)-1 在订立研制合同时,将批复的购置目标价格作为装备研制限价设计指标在研制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并约定承研承制单位在成本管控、定期报告、激励约束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2)-2 在方案阶段开始时,组织军代表机构,督促总体技术责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购置目标价格,提出主要分系统和配套设备的目标价格指标,经审查或评审后,形成购置目标价格分解指标体系,并在分承包研制合同中明确;
2)-3 在方案设计过程中,组织军代表机构,督促各承研承制单位按照购置目标价格分解指标,制定并落实成本控制实施方案和限价设计准则,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体系、成本控制责任制和项目型号经济师系统;
2)-4 在方案设计转阶段前,组织价格审核机构或装备论证机构,采用参数法、工程法、成本审核法等方法,开展设计方案专项成本评估,综合考虑战技指标要求、技术状态等变化因素,提出购置目标价格调整建议。调整后的购置目标价格指标体系在工程研制阶段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并纳入研制总要求;
2)-5 在工程研制过程中,监督承研承制单位制定并落实成本控制实施方案,跟踪装备过程成本变化,并提出处理建议;
2)-6 在工程转阶段节点前,对承研承制单位提交的《装备过程成本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对超指标 7%(含)以上的项目不得转阶段,应督促承研承制单位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经考核,满足指标要求后转阶段;对超指标 7%以内的项目将成本控制作为遗留问题转入下阶段研制;
2)-7 在设计定型阶段,对承研承制单位提交的《装备价值工程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将装备经济可承受性和购置目标价格实现情况作为战技指标考核,为装备定型提供依据。
3)激励约束定价
激励约束定价是按照购置目标价格实现情况,以差异定价利润形式,对装备成本控制进行激励与约束的装备定价模式。主要包括定价成本审核与评估、激励约束利润计算与分配、价格方案评审与报批等工作。
3)-1 定价成本审核与评估:各单位的价格主管部门,在装备设计定型后,组织价格审核机构,按照现行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程序,开展审价工作,协商确定装备定价成本。
3)-2 激励约束利润计算:按照定价成本较目标价格节约(超支)情况,计算激励(约束)利润,一般情况下,承研承制单位承担节约(超支)部分的 70%,军方承担 30%。激励(约束)利润的上限为 5%目标价格,下限为-5%目标价格。
3)-3 激励约束利润分配:各单位的价格审核机构,在价格方案中应明确承研单位与承制单位的激励约束分配,一般情况下,对科研生产一体的单位,激励(约束)利润由该单位全部承担;科研生产分开的单位,激励(约束)利润由承研单位和承制单位平均分配。
3)-4 拟制装备价格方案并报批:价格方案为定价成本、目标利润(5%目标价格)、激励(约束)利润三者之和,确定装备价格后,各单位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审批程序,报批或报备价格方案。
2.1.3“目标价格管理”模式带来的营业利润率变化
1、对于科研生产一体的单位
利润 = 购置价格 - 定价成本 = 5%×目标价格+激励利润
利润率 = 利润/购置价格 = (5%×目标价格+激励利润)/ (定价成本+5%×目标价格+激励利润)
定价成本=0.9286×目标价格时,激励利润=5%×目标价格,已达到上限,营业利润达到最大值,即 10%×目标价格,此时,营业利润率=9.72%。
当定价成本进一步降低时,营业利润将不再提高,但营业利润率会进一步提高。
2、对于科研生产分开的单位
利润 = 购置价格 - 定价成本 = 5%×目标价格+0.5×激励利润
利润率 = 利润/购置价格 = (5%×目标价格+0.5×激励利润)/ (定价成本+5%×目标价格+激励利润)
定价成本=0.9286×目标价格时,生产企业所得的激励利润=0.25%×目标价格,已达到上限,营业利润达到最大值,即 7.5%×目标价格,此时,营业利润率=7.29%。
同样,当定价成本进一步降低时,营业利润将不再提高,但营业利润率会进一步提高。
2.2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采用竞标定价模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均采用“竞标定价”方式,军方制定价格标底,不对投标企业进行审价。从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来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用于采购较为成熟的产品。
2.2.1 公开招标的条件与程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承制单位投标,依据确定的标准和方法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承制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装备采购方式。
采购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通用性强、不需要保密的装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2.2 邀请招标的条件与程序
邀请招标采购是根据承制单位的资格条件,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少于两家承制单位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承制单位投标竞争,从中择优评选出中标承制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装备采购方式。采购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涉及国家和军队安全、有保密要求不适宜公开招标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无法满足需要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装备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实施程序与公开招标相同。
2.3 “询价采购”采用询价定价模式
询价采购是指向有关承制单位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装备承制单位的采购方式。军方不得同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采购合同一般授予符合采购实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采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不需要保密,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1)通用性强,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
2)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